男子和同僚聚会喝酒后,凌晨时段去了酒店房间寻求按摩服务,不幸从五楼坠落导致身亡。后来,家属针对酒店提出了损害赔偿主张,金额为45.61122万元人民币。近期,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关于此案的判决文书,裁判意见是酒店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而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在酒店房间里接受按摩时从五楼坠落身亡的情况是这样的:根据案号“(2025)粤2072民初38510号”的记录,2025年9月8日凌晨1时40分,名为刘某乙的男子(出生于2000年6月8日,于2025年9月8日死亡)前往某酒店前台进行登记,随后通过电梯前往五楼,进入了515房间来接受按摩服务。当日2时50分32秒,酒店的一名技师察觉到515房间内传出了异常响动,并将此情况通知了酒店的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即赶到了515房间,并于2时51分18秒将正在为刘某乙提供服务的技师蒙某带离该房间。2时52分16秒的视频截图显示,酒店经理从515房间内踢走了一把疑似小刀,并离开房间通知其他员工在门口守卫,2时54分19秒的视频截图显示,有工作人员已经在515房间门口守卫,2时54分左右,工作人员似乎发现了刘某乙跳楼的现象,并立刻上报了此事。
相关的鉴定意见书确认,刘某乙是因为高坠导致胸主动脉、右肺下叶、肝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事件发生后,刘某的家人曾以酒店过失致人死亡为由向警方报案,但警方审查后认为没有足以立案的证据,从而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技师蒙某以遭遇强奸的罪名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同样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技师蒙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在她为刘某乙提供按摩服务期间,刘某乙突然从背后猛扑过来,用刀威胁她脱衣服,她反抗的时候,刘某乙用刀刺伤她的胸口,她用手抓住刀刃同时反抗并呼救,后来酒店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冲进了房间,将她带离了现场。公安机关鉴定结果表明,蒙某左胸部、左手掌、右手拇指有创口,创缘整齐,分析为锐器刺伤所致;右下颌至右颈部、右胸部有擦伤,分析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以及经理王某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他们在听到工作人员呼救后马上下到房间内,从后面抱住了刘某乙并将其救出,然后看到刘某乙已经起身穿裤子且没有过激行为,王某乙离开房间去查看蒙某的伤势,并下楼寻找防暴工具、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是,刚拿到钢叉,就听到了对讲机里工作人员称“那个客人跳楼了”,王某乙看见刘某乙躺在街道地上,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再次报警。酒店的多位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前未见该客人有什么异常的表现。
此外,多位刘某乙的同事表示,2025年9月7日晚上的聚会餐饮中,他们发现刘某乙情绪不太好,显得有些低落。刘某乙生前曾向同事发送信息表达“来生再见”,并对同事透露说当晚曾想对其中两人下手,但最终“没下手”。根据刘某乙同事的指认,酒店515房间内掉落的水果刀是公司宿舍里的刀具。
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61122万元。家属认为,酒店房间的设计和设施存在隐患,未能有效防止消费者发生坠落风险,在事发时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未能提供一个安全、可控的消费环境,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应当对刘某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则辩称,刘某乙跳楼自尽是他实施犯罪后的畏罪行为,与酒店没有因果关系。酒店房间窗户符合国家标准,且依法安装了限位器,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院审理认定,事发房间窗户上安装了限位器,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在刘某进入房间前限位器已经损坏。同时,从常理来看,窗户的高度和宽度不会造成成年人意外跌落的危险。事发时刘某虽然饮酒,但结合其持刀伤害技师、向同事发送告别信息等公安机关调取的卷宗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刘某的坠楼是他主动从窗户爬出来坐在窗台上的结果。酒店工作人员在发现刘某乙坠楼后立即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作出判决,案件受理费8141元(由死者家属预交),由死者家属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