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彦宗
黑龙江大庆某快递驿站老板出于好心帮朋友一把,让那名十五岁的厌学孩子来店里干点零活。活儿不用干太久,工资自然也不用发,哪知这桩好事被人举报,劳动监察大队定性为使用童工,直接罚了五千元。此事经多家媒体几日前报道,社交平台上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评论区两派观点撞车,“情有可原”与“法不容情”互不相让。
驿站老板可能懂法,但懂得不多,只当是在帮好友的忙,想让孩子放下手机,通过劳动磨炼心气,在流汗中体会到赚钱不易,从而醒悟一心向学。那位把孩子托付给好友的家长,想必也做着劳动陶冶孩子性情的梦,却没料到被劳动监察人员当头一棒。
资料图,图文无关
不少网友很是气愤,嚷嚷着要问是谁举报的,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怎么劳动部门非要破坏这“好事”?举报人是谁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写得明白,“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标准处罚”。在这里,五千是固定罚款数额,没有豁免或减少罚款的情形。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使用童工,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会视情形被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禁止招用童工这条高压线,不仅对大小老板们有绝对效力,就连劳动监察大队的人员也被戴上一个“紧箍咒”。
这种情形下,不难想象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不敢掉以轻心,若网开一面,很可能给自己惹麻烦。压力变动力,这次处罚自然没什么商量余地。
有同情快递店老板的人觉得,老板是在帮忙教育孩子,没发工资,监护人也同意,活儿也不重,这跟自家孩子在店里帮帮忙,性质差不多。执法人员大可对老板进行教育,五千罚款太重理应豁免。
前面说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没有给这类情形留出空间,甚至一些地方将用童工明确排除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之外。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比当事人更清楚法规的分量,假如不开罚单被继续举报的话更不可测,干脆就严格执行标准,彻底表态。
但法律法规的刚性,仍不足以让一些网友服气,不服气的原因藏在对比里。有人说,禁用童工规定有例外条款,像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等行业被特许招用童工,尽管会有附加的完善措施,但这算不算双标?既然这三个领域可以豁免,为啥以“劳动磨炼意志”的善意用童工就不行?
资料图:等待上台的童模
另外,按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让孩子参加学校或职业机构组织的实践劳动,跟让孩子去快递店体验生活,性质差不多,后者为何就违法呢?
一些网友还联想到,对童工的管理这么严格,看似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可社会上有那么多戒网瘾特训营,对未成年人使用精神折磨,为什么却屡禁不止?送进特训营,同样是监护人同意的,为什么监护人同意孩子去勤工俭学,却像做了坏事?同样是保护未成年人,不能说是“童工”就禁,说是“不良少年”就纵吧?
网友的这些对比和联想,严格从法律上讲,有些可能站不住脚。大家之所以这么想,是觉得不能将善意的人情帮忙和恶意用工混为一谈,监管的精力,应该放在真正危害未成年的事情上。店老板可以当花钱买个教训,但自己抹不开面子才帮人忙,不是主动为之,也没造成任何危害,就这样被罚了五千,这口气恐怕很难捋得顺,旁人也会觉得,这样的处罚有失正义。
纵观其他国家,对用童工并非一刀切禁止,对于非剥削性、有教育导向的用工,多以引导为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长、工种、工作环境等有明确规定。国内很多地方的执法部门对使用童工的现象,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举官不究,大家默契地为非恶意用工情形腾出空间。
一旦被举报,刚性的法律条文便会让执法陷入尴尬。如果执法人员不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那法律有必要厘清“体验生活”与使用童工的边界,为精细化执法提供底气和依据。









